Archive for 二月 6th, 2007
有人阻塞道路, 明顯是擾亂交通, 違反有關交通法例; 大規模動員, 不能排除是有組織罪案, 或是 “陀地收過路費”.
警方勸諭部份司機使用其他道路, 但他們有權使用該道路; 為何要勸諭人不享受自由, 而縱容他人妨礙他人自由及擾亂交通?
私家路是否要開放與公眾 (普通法及地契原則為何)? 若是, 政府能否因承租人(業主)未能履行租約而收回全部土地而不需作任何賠償? 若否, 承租人(業主)可否把道路封閉, 而一般道路使用者能否以 Estoppel 原則要求法庭發出禁制令, 禁止承租人(業主) 封閉道路?
地區鄰近關口, 而關口交通頻繁; 市場需求令該地區有大量與運輸有關土地, 包括貨櫃場和車場, 政府為何要干預市場? 如要平衡整體利益, 應鼓勵運輸業移往他處(香港境內或境外), 還是將附近居民搬走?
據悉, 新路是一條單線雙程路. 若是, 新路比舊路更不適合重型車輛使用. 即新路不能疏導交通. 負責設計道路的運輸署和路政署責無旁貸. 若要論及過多的貨櫃場, 是規劃署, 城規會及地政署的責任. 不過, 鄰近地方申請規劃許可時, 為何沒有人提出反對? 網上, 民政處 及申請地段的附近均貼有告示, 為何申請時沒有人反對, 出事時才來抗議?
若只是擔心道路使用者的安全, 只需要增加單車徑及於車路和行人路之間增加突起的花圃分隔人車, 便能提高道路的安全性. 當然, 有人違反交通法例 (如逆線行車) 便是個別道路使用者的責任. 至於私家路的工程費用, 當然是業主承擔.
政府可否收回作為道路的部份土地? 若政府以財政司司長法團購入部份土地, 不是不可以, 但若把公契中的公用部份出售, 可能要獲得所有業主同意修改公契. 若把地段分割並交回政府, 則可能超越地積比限制. 雖然現存樓宇不會受影響, 但會減低將來發展潛力. 另一方面, 若政府接管道路, 即政府負責管理包括維修, 亦令原業主減少了責任. 公眾會否同意以公帑減輕個別業主負擔?
又, 似乎很多人對運輸署開放新路而不禁止重型車輛使用舊路不滿. 是否運輸署自討苦吃?
星島頭條報導地政總署昨日宣佈, 何文田一幅豪宅地皮會被納入勾地表內. 該幅地皮是政府首次收緊地積比及高度限制, 以控制商住地區的密度. 星島指有關措施令該地皮的可建樓面面積下降30%, 涉及約30億. 但由於市區豪宅地罕有, 固地產界相信不會減低對該幅地皮的興趣. 有測量師認為政府此舉是回應公眾對樓宇密度的關注, 並指若無有關限制, 物業發展可能會遮蓋山脊線.
香港電台第三台報導, 立法會議員張超鴻批評曾蔭權的口號 “我會做好呢份工” 是只視特首為一份 “工作”, 並指曾蔭權視中央政府為 “老闆”, 而不是香港人. 此外, 張超鴻亦指曾蔭權拖延在港推行民主.
“條路係我嘅, 我鍾意封就封!!”
原來只要佢話塊地係佢嘅, 就可以殺人放火偷呃拐騙, 因為香港法律唔適用於佢嘅地方.
原來禽獸花園真係住禽獸.
你班pk, 彌敦道仲危險呀, 又唔見你夠膽封Q 咗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