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chive for 三月 7th, 2007

教院事件調查委員會

今朝聽收音機, 話胡國興表示稍後會傳召証人, 如証人不合作可能會控告有關人藐視法庭. 我心諗: 吓? 得嫁咩??

原來根據香港法例第86章《調查委員會條例》,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委任調查委員會, 而調查研訊可視為司法程序, 當中亦訂明如無合理辯解而不按委員會傳票的要求出席研訊, 可經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1000及監禁3個月.

原來可以罰成千錢咁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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