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chive for the '地產/建築' Category



村屋僭建合法化?

太陽報 (4月7日) 報導房屋地政及規劃局正和鄉議局成立工作小組研究把不構成防火或結構危險的僭建物合法化的可行性. 報導指其中一個辦法是要求業主繳交一次性之罰款以保留僭建, 但政府仍會嚴厲打擊大型僭建物. 工作小組成員張學明認為罰款制度可行, 但要研究罰款的金額. 他亦要求政府訂出明確指引, 以便村代表咨詢村民.

僭建合法化? 點解村屋有特權?

添馬艦

唔去金鐘都上下網啦… d 財團都幾花錢做野嫁….

http://www.tamar.gov.hk/chi/proposal.htm

北九龍裁判處

成報內頁頭條報導深水埗區議會將討論於2004年空置至今的前北九龍裁判處的處理方法. 消息指考評局希望遷入該建築, 但有區議員質疑有關安排是否處置富有殖民地特色建築的最佳辦法. 區議會已表明反對對北九龍裁判處作出大規模改建.

成報亦引述深水埗區議於數牛前委託香港大學做的研究顯示最佳辦法是把北九龍裁判處改為法制發展博物館, 但政府已表明不會接受.

觀塘重建

就市建局的觀塘重建計劃要面對巨大財務風險, 明報認為市建局有責任採取措施以減少損失, 包括向城規會和規劃署要求提高地積比, 以及邀請受影響商戶參與重建.
文匯報認為重建虧損會嚴重影響市建局的財政及市區重建的可持續性, 而過低的地積比會令重建不可行.


唔係好記得 URA 個目標係乜, 但係相信都係改善生活空間云云… 我好想知道寫報評d人係唔係覺得 URA 係應該為拆樓而拆樓, 定係為錢而重建? 增加地積比即可建多幾層 (多1倍大概多3.5層), 係唔係又要鶴立雞群或者起個屏風比山上面d居民先滿意?

我明白建築面積越大, 利潤越高. 但以現時法例所限, 上蓋面積基本上只能是地皮面積的三分之一. 此規定原意是確保地面有足夠寬度供陽光和通風予地面, 但現時多數人都傾向逗留於室內環境 (新建的商場多數舖都把臨街的門鎖上, 再加上室內環境有冷氣), 且高樓太多 (更為了要取盡景觀而一字排開, 完全阻隔較舊樓宇的陽光和鮮風), 此規定似乎已不能發揮效用.

大家願意住遠一點, 換取較寬闊的空間嗎? 如果把郊野公園縮小以增加可發展土地, 可以接受嗎?

撫華道?

係唔係 “華容道” o個類 game?? 唔係.

有說 “撫華道” 是 “華民政務司” 的別稱 (可參考方潤兄的xanga, 香港地方, 澳門基督徒文字協會等), 但熾天使書城 卻有一段記述 “…總測量官、華民政務司兼總稅務官和撫華道,行政、立法兩局的部分官守、非官守議員…”. 由此可推斷華民政務司和撫華道是兩個職銜 (雖然有段時期是一人兼任多職, 正如房屋規劃地政局常任秘書長(房屋) 是房屋署署長兼任). 同時, 政府法定語文事務部指 “撫華道” 是十九世紀初香港政府官員職銜, 根據政府檔案處提供的資料, “撫華道” 的英文名稱為 “Registrars General”. 維基百科亦有一項有關 James Haldane Stewart Lockhart (1858–1937) 的條目指 Registrar General 中文為 撫華道. 熾天使書城另一段有 “…華民政務司署的總登記官”. 翻查雙語法例資料系統, Registrar General 中文為 “註冊總署署長”. 而總登記官很可能就是註冊總署署長的前身或別稱.

若單純由字義出發, 撫華道為華民政務司別名一說比註冊總署署長更有說服力. 但要質疑政府檔案處會否一時大意把一人的兩項公職混為一談, 引致誤把 “撫華道” 當為 “註冊總署署長”, 則難以考証. 此外, 1898年英國租借新界前是應該沒有華民政務司的. 但1898年以前有已有土地紀錄; 除非 land officer 的中文名是撫華道, 否則 “撫華道” 是 “Registrar General” 的可能性甚高.

三幅埔地皮售62億

白石角第一幅地皮由信置及南豐聯手投得, 而第二幅地皮則由信置, 南豐及嘉華擁有的公司投得.

不少報章均有提及拍賣期間信置及南豐董事於投第一幅地時有交談. 有分析員指如第一幅地皮不是由信置及南豐聯手投得, 二幅地皮可能以更高價錢成交. 拍賣官接受訪問時表示除非影響進度, 否則不能制止場內人士談話. 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認為信置與南豐可能於場內達成共識. 民主黨何俊仁認為有關發展商可能聯手壓價, 並要求政府跟進有關事件.


其實, 拍賣時最願意出價的很多時都是擁有鄰近地皮的發展商, 因為合併發展一般都更具成本效益. 所以如果要說 “信置和南豐聯手壓價”, 則頗為牽強. (除非他們有其他辦法令其他發展商接受他們提供的利益而不舉手)

市建局於上環發展第一條 “老店街”

報章報導市建局向城規會提交了一份中環結志街一帶的發展計劃, 地盤包括近6萬呎的濕街市, 項目成本約38億. 受影響範圍中, 除3幢戰前樓外, 有特色樓宇外牆亦會被保留. 項目中亦包括興建2個4層高, 容納老店的商場, 上面有2幢住宅, 1幢寫字樓及1間酒店. 市建局表示, 希望該項目能重現昔日的街道及魅力, 提升社區的歷史及文化價值並吸引遊客.

可唔可以搵一個新盤係無 Podium 比我? 我敢包佢一定最懷舊. 不過好難怪d 則師: 我要有view, 就要起得高; 起得高, 行舖又唔方便 (起碼我未見過地舖生意差過樓上舖). OK 就算我唔要view, 又話廚房廁所要有窗, 又話間房要有十份一面積嘅窗. 一係座住宅就狗牙咁多角, 一係又起番高. 點解唔做金字塔? 下面夠闊, 上面夠高. 咁咪即係一幢樓有好多個平台….

諗起結志街係一個濕街市, 都唔知重建後d人去邊買餸…  (吓?  你唔係真係諗嘛??  d舊樓無晒, 新樓住客一定有錢請工人嫁啦, 理佢去邊買吖. 中環黎嫁, 點可以比班阿伯阿婆搞到成個老人區?)

不如直接d話市建局要賺錢,  唔好老點我話有幾間老店啦.

房署考慮調高申請公屋人士入息限額

有報導指房署可能調高申請公屋的入息限額約5.2%, 但有關措施會傾向2人及5人或以上家庭. 房委會成員黃坤認為隨著通脹, 所有大小的家庭收入限額都應放寬.

其實我有個疑問, 公屋係比窮人住, 定係比全港最窮嘅人住? 如果比窮人住, 咁點定義 “窮”? 此涉及生活質素(quality) 問題; 如果比全港最窮嘅人住, 就要問最窮嗰一個定一百萬人住? 咁就係數量 (quantity) 問題. 橫掂你輪候冊有咁多人 (等2年都未有樓), 你不如玩鬥窮: 假如公屋建屋量每年有1萬間屋, 咁咪比最窮嗰1萬個家庭入去囉. 你比人申請但係又無屋比人, 好聽就人地發咗達, 唔好聽就人地瓜咗先輪到佢呀.

繼續鬥窮: 人越多, 窮人越多. 公屋真係唔應該比人長住, 如果唔係起多多都唔夠住. 應該公屋租約改為5年死約. 5年後如果你唔係最窮個幾個, 唔該你比個單位窮過你d人. 我諗無納稅人鍾意貼租金比你等你儲錢買賓士.

土地及物業資料

土地註冊處 (舊稱田土廰) 是一個記錄有關土地文件的地方. 粗略地說, 所有與土地有關的文件, 如無在土地註冊處登記, 於法庭上均視為無效 (當然有例外). 與土地有關的文件包括大廈公契, 轉名契, 樓契, 地契等.

到土地註冊處查冊, 可以知道和土地有關的責任, (如地契可註明承租人(地產商)要在土地上建天橋道路, 社區設施予公眾使用), 也可以知道現在及以前的業主於買賣時登記的地址及售價, 按揭金額等. 當中可能有涉及個人私隱的資料, 所以雖然所有資料都是公眾可查閱及獲取副本的(要收費), 但資料的使用是受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規管的.

自電腦化以來, 差不多所有土地註冊處的土地文件均可網上查閱. 但建築圖則仍要到屋宇署查閱. 差餉物業估價署正聯同其他部門建立中央物業資料庫, 以提供一站式服務.

存有土地及物業資料的部門:

土地註冊處

屋宇署

差餉物業估價署

地政總署

錦繡花園路糾紛

有人阻塞道路, 明顯是擾亂交通, 違反有關交通法例; 大規模動員, 不能排除是有組織罪案, 或是 “陀地收過路費”.

警方勸諭部份司機使用其他道路, 但他們有權使用該道路; 為何要勸諭人不享受自由, 而縱容他人妨礙他人自由及擾亂交通?

私家路是否要開放與公眾 (普通法及地契原則為何)? 若是, 政府能否因承租人(業主)未能履行租約而收回全部土地而不需作任何賠償? 若否, 承租人(業主)可否把道路封閉, 而一般道路使用者能否以 Estoppel 原則要求法庭發出禁制令, 禁止承租人(業主) 封閉道路?

地區鄰近關口, 而關口交通頻繁; 市場需求令該地區有大量與運輸有關土地, 包括貨櫃場和車場, 政府為何要干預市場? 如要平衡整體利益, 應鼓勵運輸業移往他處(香港境內或境外), 還是將附近居民搬走?

據悉, 新路是一條單線雙程路. 若是, 新路比舊路更不適合重型車輛使用. 即新路不能疏導交通. 負責設計道路的運輸署和路政署責無旁貸. 若要論及過多的貨櫃場, 是規劃署, 城規會及地政署的責任. 不過, 鄰近地方申請規劃許可時, 為何沒有人提出反對? 網上, 民政處 及申請地段的附近均貼有告示, 為何申請時沒有人反對, 出事時才來抗議?

若只是擔心道路使用者的安全, 只需要增加單車徑及於車路和行人路之間增加突起的花圃分隔人車, 便能提高道路的安全性. 當然, 有人違反交通法例 (如逆線行車) 便是個別道路使用者的責任. 至於私家路的工程費用, 當然是業主承擔.

政府可否收回作為道路的部份土地? 若政府以財政司司長法團購入部份土地, 不是不可以, 但若把公契中的公用部份出售, 可能要獲得所有業主同意修改公契. 若把地段分割並交回政府, 則可能超越地積比限制. 雖然現存樓宇不會受影響, 但會減低將來發展潛力. 另一方面, 若政府接管道路, 即政府負責管理包括維修, 亦令原業主減少了責任. 公眾會否同意以公帑減輕個別業主負擔?

又, 似乎很多人對運輸署開放新路而不禁止重型車輛使用舊路不滿. 是否運輸署自討苦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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